第一条依据《高等教育自考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考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考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质状况,特拟定本推行细节。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赞同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与高等教育自考毕业生,考试报名高等教育自考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节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考查合格的考查课程和民办高校的校考课程不属免考范围。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考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考课程结构分类: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政治经济学不是公共政治课];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软件中计算机应用、物理;
3、专业基础课;
4、专业课。
第六条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考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名字的公共政治课。
1、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98年及将来入学的各类高校专科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考试报名高等教育自考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
4、98年及将来入学的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考试报名高等教育自考专、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
第七条数学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考试报名高等教育自考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考试报名高等教育自考可免考专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考试报名高等教育自考可免考专科及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第八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试报名高等教育自考可以免考物理: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或普通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试报名高等教育自考,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第十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试报名高等教育自考,可以免考公共外语[英语、英语]:
1、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获得大学外语国家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
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或英语。
4、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2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英语;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3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英语。
第十一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试报名高等教育自考,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软件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并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获得自考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自考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5.获得自考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管理软件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软件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十二条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1、高等教育自考毕业生,考试报名第二专业专科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字相同、需要相当或比原专业需要较低的课程;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考试报名高等教育自考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字相同、需要相当或比原专业需要较低的课程;
3、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考试报名高等教育自考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字相同、需要相当或比原专业需要较低的课程;。
第十三条高等教育自考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等于全日制普通高校讲课时间的18个学时。
第十四条各类高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考,可以免考已学完且获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十五条外省籍的职员,按要转考的有关规定转入我省参加高等教育自考者,已经达到我省某专业高等教育自考专科或本科毕业需要的,根据我省高等教育自考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其免考课程也按本细节规定实行。
第十六条已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参加高等教育自考本科专业的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是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再授与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课程免考的手续:先由考生依据免考的需要,向其所在市自考办公室提出免考课程的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经市自考办公室初审后,报省自考办公室审批。具体方法、需要和时间按山东自考办公室的规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