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自学考试24400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经济法本体论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
1、经济法定义:
1、经济法定义: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定义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办法:
研究价值:节省交流本钱、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
提炼办法:“属+种差”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调整对象包含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
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角逐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
4提炼经济法定义的价值:
能够帮助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a.经济法具备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定义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c.经济法不只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
能够帮助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点、宗旨等问题。
2、经济法的特点:
1、提炼经济法特点的理论筹备:研究经济法的特点,应当先明确特点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
2、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性和规制性:
A、经济性:
a.定义:经济法的调整具备减少社会本钱,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质。
b.表现:
ⅰ、经济法高速的目的是节省买卖本钱,提升市场运行效率
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方法
ⅴ、经济法追求的是大体上的经济效益
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的和方法方面,经济法所具备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质。
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备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方法的密切联系。
现代性;
体现:
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方法到调整目的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b.经济法在背景依靠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进步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进步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进步,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进步使市场没办法提供的公共物品遭到看重,致使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飞速进步。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一样的,因此经济法具备依靠背景上的现代性。
c.经济在规范建构上的现代性:
ⅰ规范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备非常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的。
ⅱ。规范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规范具备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规范构成中,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序法规范,从而在规范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
ⅲ。规范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规范运作主要体目前行政范围,而不是司法范围,因而经济法范围的纠纷有很多并非在司法机关解决的。
3、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的地位定义: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地方、与具体位阶怎么样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不是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坐落于什么层次。
2、经济法的地位:
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国内7个部门法之一
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它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我们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
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
A、与宪法:从大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从规范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要紧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规范,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
B、与民法:
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备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
不同: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
调整对象不同:
C、与行政法
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
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
不同: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如果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
宗旨、方法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方法、协调矛盾
D、与社会法
联系:都是现代法,都具备突出的现代性和肯定的政策性、社会性。
不同: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
突出的特点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
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特别在经济法规范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
联系:都是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备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
不同: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不同
4、经济法的体系:
1、经济法体系定义: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多数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
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律主体、调整范围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备肯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剖析
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
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不是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b.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推行,不能离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要紧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推行,也不能离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有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
c.在“二元”各自进步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渐渐变得要紧起来,它使“二元”愈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要紧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