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卷及参考答案
1.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答:人在宪政国家里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它确觉得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
宪法关系的要紧特点之一就是人以公民的身份参加到政治日常去。而以公民身份参与到宪法关系中的人势必具备如下特点:
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产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需要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范围的表现。
②自由性。包含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
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用途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正是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向新阶段进步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原因。
2.简述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渠道和方法。
答:在现代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法和后果等方面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国家权力源自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渠道总是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与,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与机制,规定了普选规范。除此之外,公民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权利产生权力的形式。
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法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渠道和方法,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
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规范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员工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规范。如此,不只有益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进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论述题
1.试从公民与国家两方面,论述宪法关系主体推行宪法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推动作用。
答: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推动作用体目前:
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从个别的具体事情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要紧条件之一;
公民权利行为是保持宪法关系内部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进步的要紧渠道;
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变革,使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越来越扩展,从而推进着宪法关系内容与形式的不断更新。
国家行使宪法权力对宪法关系的积极推动作用体目前:
国家借助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进步服务;
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进步、变更和消灭,这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政治动力之一;
国家权力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这一使命的完成,有赖于国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力行为。
2.试述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答:在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特别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非常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体现着社会政治关系应当遵循的运动规律。宪法关系的中心任务,就是处置好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实质也就是权利—权力关系。之所以说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大家可以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剖析:
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首要条件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日常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
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与依据客观状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且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加以达成。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我们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所以说,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得以外化的基本形式。
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在宪法关系中,权利—权力关系不止是打造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系的方法,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唯一渠道。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多大的权利和什么样的权利,授与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什么样的权力,与规定其怎么样行使;其次,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依据社会进步对权利和权力做出的调整,推进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向新的形态进步。
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这对基本矛盾相互用途的形式表目前:公民的权利需要和国家的权力需要得到他们主体承认,而权利需要与权力需要的相互对立和抵触则需要适用有关宪法规范对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从而恢复宪法关系的稳定。如此通过对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整,从而保持着宪政秩序的动态平衡进步。
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进宪法关系的进步。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具体宪法事情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剖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进步的基本动力。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要紧条件,而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则势必促进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主权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