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自学考试00226常识产权法复习提纲一
1、常识产权
常识产是大家对于我们的智商活动创造的成就和营运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些权利。
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
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含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2、性质与特点
性质:
常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即常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常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不同。常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它具备不一样的存在、借助、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用法。
3、不发生消灭智商成就的事实处分与有形出货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点,国家有必要赋予常识商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规范的法律保护。
特点:
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备以下特点: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备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征。不过,因为常识商品是精神范围的商品,常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非无限的,而要遭到地域的限制,即具备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区域。
3、时间性:其不是没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征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遭到保护,一旦超越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有关常识商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一同财富,为全人类所一同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产所属权利的一同法律特点。
3、知产法定义、体系及地位
是调整因常识商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借助著作权、工业产权与其他智商成就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规范。
常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含如下法律规范:
1、著作权法律规范。
2、专利权法律规范。
3、工业版权法律规范。
4、商标权法律规范。
5、商号权法律规范。
6、产地标记权法律规范。
7、商业秘密权法律规范。
8、反不正当角逐法律规范。
常识产权法的地位:
常识产权法基本上使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国内的法律体系中,常识产权法是民法的范畴。其没独特的,仅是它自己所有些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而不具备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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